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35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35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思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創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啟智 相對人即債務人 芮璱克 國際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靈芝 相對人即債務人 靳意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票號:AJ0000000)提示日即退票日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七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份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