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交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邱新福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交易字第32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李桂英法官黎惠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齡之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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