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39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39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代理人 李鴻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嘉慶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志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