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228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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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22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22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徐國榮 相對人即債務人凱隆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培楠 相對人即債務人劉培楠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參拾萬柒仟柒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