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0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淦台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真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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