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806號原告千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郁 被告舟翊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禎祥
一、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其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參仟肆佰柒拾肆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原告尚應補繳壹萬貳仟玖佰柒拾肆元。
㈡、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昭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