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丙○○相對人瑞富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瑞富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參佰壹拾元,相對人乙○○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玖仟伍佰陸拾玖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遷讓房屋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號判決,上訴後經聲請人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瑞富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四十、相對人乙○○負擔百分之二十五,聲請人負擔百分之三十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B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李宛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莊茹茵計算書:
┌───┬─────────┬────────────┬────────┐│審級│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考│├───┼─────────┼────────────┼────────┤││裁判費│126070│已扣除溢繳部分││├─────────┼────────────┼────────┤│一│送達郵費│642│││├─────────┼────────────┼────────┤││鑑定費│145000││├───┼─────────┼────────────┼────────┤│二│裁判費│46563│已扣除退費部分│├───┼─────────┼────────────┼────────┤│總計││318275││├───┼─────────┼────────────┼────────┤相對人瑞富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四十:318275*0.4=127310相對人乙○○負擔百分之二十五:318275*0.25=79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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