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
3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 律師被告己○○被告丙○○被告庚○○被告丁○○被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顏銀秋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