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8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83號聲請人 洪崇庭 (即 洪劉真華 之繼承人)代理人 劉漢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2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謝淑芬┌───────────────────────────────┐│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8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78-NX-0000000-0│1│150│├──┼────────────┼─────────┼──┼──┤│0002│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00000-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