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2號聲請人瑞陞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三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04年度訴字第587號返還價金等事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決確定,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八十二在案。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合計新台幣6,390元,亟待一併請求強制執行,但未經該院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為此聲請貴院裁定之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惟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
587號案件當事人非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8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次日起5日內補正判決影本供參,以利本院確認正確案號並調卷審核,聲請人於同年月15日收受後,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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