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57號聲請人 吳灝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5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新勵進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3年11月23日│37,481元│DB0000000││││大直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