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耕作權不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9號原告 陳招治
賴臺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美惠 等3人間確認耕作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苗栗縣○○鄉○○村○○段227、350、530、532、
876、896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二、原告訴請確認不存在之系爭地上權、耕作權,有無約定租金數額。
三、被告賴美惠、 賴美子 、 賴美琴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