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5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力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
二、被告陳力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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