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36號聲請人匯遠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沂津 代理人 鄭雅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2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庭君┌───────────────────────────────────┐│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36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昇燦實業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敦│103年10月31日│36,439元│KD0000000││ 司吳子銜 │化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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