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5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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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5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564號聲請人小東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素蘭 代理人 譚夢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書記官劉庭君┌─────────────────────────────────┐│附表:104年度除字第564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 丁慧琪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103年12月10日│14,070元│SF0000000│││社吉林分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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