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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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09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大榮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100年9月19日下午4時20分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雅鈞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