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聲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送達代收人  吳明璋
相 對 人  高銘杰   原住台北市○○區○○○路○段○○○巷5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壹、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貳、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前欠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
之債務,原債權人於民國98年6月1日將債權讓與予聲請人
。聲請人日前以通知信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債務人,惟
該通知,經郵務送達結果,因相對人遷移不明,致通知原件
被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債權讓與契約書
1份、債權讓與通知存證信函與退回通知各1份、戶籍謄本
1份等件均影本為證。
參、本件聲請人以寄送至相對人戶籍所在地之存證信函因遷移不
明而遭郵局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已提出相對
人之債權讓與契約書1份、債權讓與通知存證信函與退回通
知各1份、戶籍謄本1份等件均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
定相符,應予准許。
肆、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書記官吳俊明
附件:
郵局存證信函用紙
台北信維郵局存證信函第8628號
一、寄件人:姓名: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嚴凱泰
詳細地址:台北市○○○路○段○號15樓
電話:(00)00000000
0、收件人:姓名:高銘杰
詳細地址:台北市○○區○○○路○段○○○巷
○弄○號4樓
敬啟者:台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8年6月1日,將
貴戶所有車輛車號0000-00之動產抵押契約(含保證)及動產擔
保債權讓與「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特依民法第279條規定
通知貴戶,有關貴戶日後汽車分期付款事宜將由「裕融企業股份
有限公司」繼續提供服務。另貴戶已積欠之款項亦請於函至五日
內向本公司繳納。如有疑問聯絡電話: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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