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0年度員小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員小字第82號
原   告  彭寶英
被   告  張玲苓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員小字第82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
00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1,7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500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97年至99年間陸續向其借款合計新台幣88,2
65元,曾言明於100年1月26日返還,然屆期未為清償。被告則自
認於99年間向原告借款21,700元,用以購買鍋子,但否認其餘借
款。查被告既自認於99年間向原告借款21,700元,用以購買鍋子
,並有信用卡消費明細表在卷可稽,自應認被告確有向原告借款
21,700元未還之事實。至於借款金額超過21,700元部分,為被告
所否認,原告復未舉證以實其說,無從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
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1,7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之請求,乃屬無據,應予駁回。原告勝訴部分,並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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