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0年度城簡字第34號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城簡字第34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小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0年度偵字第2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小君犯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項之未經許可入境罪,處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小君所為,係犯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1項之未經許可
入境罪。爰審酌被告以非法偷渡之方式入境,嚴重影響我國
邊防安全、國內治安與犯罪查緝,其犯罪動機及手段均有可
議,實應從嚴論處,惟姑念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係依被告表明願受科刑範圍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事訴
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國家安全
法第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
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李俊毅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國家安全法第6條
違反第3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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