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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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328號
原 告 鐘凱南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 律師
被 告 鐘吉田
鐘鴻吉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林琦勝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曾繳納部分裁判
費,惟本件嗣經囑託測量原告起訴範圍,及經原告為訴之追加,
追加後原告請求㈠被告應將坐落嘉義縣○○鄉○○○段220-1、
220-2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如附圖所示編號D
、C、B、H及I面積各為0.0002公頃、0.0181公頃、0.0092公頃、
0.0174公頃及0.0035公頃拆除,並將土地交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
人。㈡被告鐘吉田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之地上物如附圖所示編號F
、J面積各為0.0154公頃、0.0293公頃拆除,並將土地交還予原
告及全體共有人。被告雖以本件原告訴請拆屋之請求權基礎為民
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訴請還地之請求權基礎為同條項中段,分
屬不同訴訟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應併算房屋及
土地價額等語,惟按請求將土地上之定著物拆除後交付土地之訴
,係以土地之交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此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
以土地之價額為準,定著物之價額不包括在內,最高法院88年度
台上字第1653號判決、32年抗字第680號判例可資參照,因而原
告所提之訴應以其主張之系爭土地價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本件
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系爭土地面積共931平方公尺(計算式:
2+181+92+174+35+154+293),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
幣(下同)230元,系爭土地價額為21萬4,130元(計算式:931
×230),此有系爭土地之土地謄本在卷足參。訴訟標的價額經
核定為21萬4,1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