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2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2546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光翔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690號,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被告以其於101年11月19日因工作受傷送急救住院,致其於101年11月20日本院言詞辯論之日無法到庭應訊,有被告提出之陳報狀與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之急診醫療費用收據在卷可證,經核有正當理由,因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陳祐治法官陳坤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