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白日昇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01年度執聲字第18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白日昇犯參與犯罪組織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受處分人(即受刑人)白日昇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1年6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茲執行機關以受處分人被處之前述徒刑已執行完畢,且於99年6月3日將受處分人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並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且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請法務部於101年10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前來,有上開法務部函文、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1年10月31日泰訓所輔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受處分人最近3個月之得分紀錄等在卷可稽,爰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5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陳祐治法官陳坤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