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46號原告 范良明 訴訟代理人 徐國楨 律師被告 范良華
范學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良華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被告范良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萬元。㈡被告范學文應將座落新竹市○○段○○段○○○○號土地應有部分暨其上同段113、114建號即門牌號碼新竹市○○路○○巷○號7樓之1、7樓之2房屋等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范良華,其中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400,893元,合計5,900,8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