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1308號上訴人 陳有惠 上列當事人與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蘋果日報公司)、 劉榮輝 、 王智勇 、 陳奉秦 、 黃子騰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起訴聲明請求:⒈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⒉被告應在被告蘋果日報公司網路上刊登澄清啟事,內容為在原報導旁邊加註「以上報導為捏造之肇事圖,及扭曲事實真相之報導」,刊登時間為按照被告刊登不實報導在網路上至移除為止的天數計算。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376號判決其敗訴後,向本院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第1項聲明部分為5,400元、第2項聲明部分為3,000元;第二審裁判費第1項聲明部分為8,100元、第2項聲明部分為4,500元,上訴人除已繳交第一、二審裁判費5,400元、8,100元外,尚餘3,000元、4,500元(合計7,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書記官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