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字第2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附民字第244號原告 邱寶瑩 被告 李文明 上列原告因傷害案件(101年度上易字第2269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係本院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二六九號傷害案件之刑事案件被告,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始為本院上開刑事案件之被害人。至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對被告提起傷害告訴部分,則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一0一年度易字第一三六九號刑事判決無罪確定在案,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上開刑事判決一份在卷可稽。是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並非本院審理一0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二六九號傷害案件之被害人,揆諸前揭規定,其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要有未合。是原告之訴顯不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陳憲裕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呂懿庭中華民國10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