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574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盧平 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未遂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更(二)字第261號,中華民國100年8月1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16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盧平對於原確定判決即本院99年度上更(二)字第261號聲請再審,卻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陳如玲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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