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458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458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被   告  王倢妤
       王永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捌佰陸拾參元,及如附
表所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捌佰陸拾參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王倢妤、王永仁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皆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
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王倢妤於民國99年至101年就學期間,邀同
被告王永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貸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學生就學貸款」共5筆,計新臺幣(下同)246,143元,約
定借款應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即高中、高職、專校、大學
或研究所等各階段)完成後滿1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依年
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息依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
週年利率1%計算。前開借款之利息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完
成後滿1年之日以前之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其後由借
款人自行負擔,併同本金繳付。倘借款人遲延繳付本息時,
除應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原訂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
未付本息並得自應還款日起,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
如有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時,即喪失分期償
還之權利,借款人應立即將尚欠應還款項全數還清。詎被告
王倢妤未依約攤還本息尚欠本金119,8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另被告王永仁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
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契約及連帶債務之法律關係,
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等則以:伊等並未收到繳費通知,伊等願意繳款等語。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高級中等以上學
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申請
書、就學帳卡明細表、台幣放款利率查詢等件為證,且為被
告等所不爭執,依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
實。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
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
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
書記官宋德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合計1,220元
附表:
┌──────┬────────────────┬──────────────────────┐
│請求金額│利息│違約金│
│(新臺幣)├───────────┬────┼───────────┬──────────┤
││期間│週年利率│期間│週年利率│
├──────┼───────────┼────┼───────────┼──────────┤
│23,578元│自108年2月1日起至10│1.15%│自108年3月1日起至10│0.115%│
││8年8月25日止││8年8月25日止││
│├───────────┼────┼───────────┼──────────┤
││自108年8月26日至清償│4.16%│自108年8月26日起至10│0.416%│
││日止││8年8月31日止││
│├───────────┼────┼───────────┼──────────┤
││││自108年9月1日起至清│0.832%│
││││償日止││
├──────┼───────────┼────┼───────────┼──────────┤
│24,148元│自108年2月1日起至10│1.15%│自108年3月1日起至10│0.115%│
││8年8月25日止││8年8月25日止││
│├───────────┼────┼───────────┼──────────┤
││自108年8月26日至清償│4.16%│自108年8月26日起至10│0.416%│
││日止││8年8月31日止││
│├───────────┼────┼───────────┼──────────┤
││││自108年9月1日起至清│0.832%│
││││償日止││
├──────┼───────────┼────┼───────────┼──────────┤
│24,172元│自108年2月1日起至10│1.15%│自108年3月1日起至10│0.115%│
││8年8月25日止││8年8月25日止││
│├───────────┼────┼───────────┼──────────┤
││自108年8月26日至清償│4.16%│自108年8月26日起至10│0.416%│
││日止││8年8月31日止││
│├───────────┼────┼───────────┼──────────┤
││││自108年9月1日起至清│0.832%│
││││償日止││
├──────┼───────────┼────┼───────────┼──────────┤
│24,172元│自108年2月1日起至10│1.15%│自108年3月1日起至10│0.115%│
││8年8月25日止││8年8月25日止││
│├───────────┼────┼───────────┼──────────┤
││自108年8月26日至清償│4.16%│自108年8月26日起至10│0.416%│
││日止││8年8月31日止││
│├───────────┼────┼───────────┼──────────┤
││││自108年9月1日起至清│0.832%│
││││償日止││
├──────┼───────────┼────┼───────────┼──────────┤
│23,793元│自108年2月1日起至10│1.15%│自108年3月1日起至10│0.115%│
││8年8月25日止││8年8月25日止││
│├───────────┼────┼───────────┼──────────┤
││自108年8月26日至清償│4.16%│自108年8月26日起至10│0.416%│
││日止││8年8月31日止││
│├───────────┼────┼───────────┼──────────┤
││││自108年9月1日起至清│0.832%│
││││償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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