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5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55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820、3715、3718、4212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799、59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辛○○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辛○○前於民國95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882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復於96年間因公共危險、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彰交簡字第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
2案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380號裁定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15日、3月、2月、1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96年8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其可預見將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他人,足供他人作為撥打電話施用詐術使被詐騙人將款項匯入所指定帳戶之用,以掩飾其犯行,並藉此逃避檢警人員之追緝,竟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98年9月10日某時,至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樂福公司)彰化縣彰化市特約服務中心,申辦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
2支行動電話後,隨即於同日某許,在上址公司彰化市特約中心內,交付予 邱玉崗 (業於99年4月17日死亡),邱玉崗隨即於不詳時間、地點,將上開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以此方法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嗣該詐欺集團取得上開門號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之詐術,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致使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並分別將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匯款或轉帳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嗣因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事後遲未取得購買之商品,始知受騙,經報警處理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本院併辦審理。
理由
一、查本案全部卷證,公訴人、被告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復衡以該等供述及非供述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應為適當,是可認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辯稱:是邱玉崗沒有電話可以使用,就拜託伊於98年9月10日去辦理該2支行動電話,伊便於前揭時地辦妥後將之交付予邱玉崗,伊不知道他拿去做什麼,並無幫助詐欺取財之主觀犯意云云。然查:
㈠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癸○○、戊○○、丙○○、己○○、壬
○○、甲○○、丁○○、乙○○等人確實遭人以前開行動電話詐騙並匯款入被告前開帳戶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害人癸○○、戊○○、丙○○、己○○、壬○○、甲○○、丁○○、乙○○等人證述綦詳,並有家樂福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用戶基本資料、中華電信通聯紀錄資料查詢、通聯調閱查詢單、被害人之匯款資料及如附表所示之證據等件附卷可稽,足證被害人癸○○等人確遭人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且被告所申請之前揭門號已供某詐騙集團作為實施詐欺犯行之聯絡工具無訛。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目前各家電信公司為擴大使用客群,
莫不提出各項優惠方案吸引客源,且不論是月租型或預付型,其申辦手續均甚簡便,並無任何資格限制,若有正當用途,大可自行申請供己使用,而無另向他人收集門號供己私用之理。被告雖辯稱:邱玉崗說他自己無法申請,所以才要求伊幫他申請云云,但若邱玉崗確實需要門號,大可自行申辦使用,或委託由其配偶、母親、小孩代為辦理,甚或由該邱玉崗之小弟「木瓜」辦理,況被告本身為不識字,於申請之初倘據被告所稱均由該小弟「木瓜」代為繕寫者,何以不直接由該「木瓜」之名義辦理即可,實無反求被告所申請之門號的必要性,是被告所辯在在均與常情相違。
㈢另查申辦行動電話之用途係用來聯絡,其聯絡均會留下通聯
紀錄,並依常理判斷,若有人不願自己申辦門號使用,反而執意要求使用他人所申辦之行動電話,必是隱身幕後之使用人欲利用申辦行動電話人頭掩飾犯行免於遭人追查,自極易於令人有與不法犯罪之目的相關之合理懷疑。本案被告所述申辦系爭門號過程有前述諸多疑義,而被告係成年人,其智識能力與一般常人無異,當亦具有相當之社會閱歷及經驗,對前述情形理應知之甚詳,而難諉為不知,且被告於偵訊時亦自承;伊知道詐騙集團很多,邱玉崗信用破產,電話費都沒有繳,積欠很多債務云云(見99年度偵字第5799號偵卷第19至20頁)。於本院審判期日時亦稱:伊在邱玉崗家中坐了差不多一個下午,才答應他的請求,考慮那麼久是因為他有在夜市簽大家樂,伊怕他拿去幹嘛或賭博云云(本院卷第47至48頁),則被告既對於邱玉崗申辦之理由有所懷疑,卻仍執意借用其門號給邱玉崗使用,當難卸其責。再上開電話既由被告名義所申辦使用,被告自有保管使用之責,其對於該行動電話門號之去向並未提出任何確切證據以實其說,自難資為被告有利之認定,是被告提供自己申請之電話門號予邱玉崗使用,嗣該門號果輾轉流至詐欺集團手中以遂行前述詐欺之犯行,足見被告提供門號之行為,對該詐欺集團遂行本案詐欺取財犯行而言,當亦具有相當程度之助力。
㈣再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
(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而間接故意與有認識的過失之區別,在於二者對構成犯罪之事實雖均預見其能發生,但前者對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後者則確信其不發生。且幫助犯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且該犯罪有既遂之可能,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並不以行為人確知被幫助者係犯何罪名為必要。又現今電話通訊技術發達,且已十分普及,一般人至電信公司申辦電話門號使用,係極為方便容易且迅速之事,苟有使用電話門號之正當用途,自以使用其本人名義或可信賴親友之名義申請門號,最為便利安全,且可避免門號名義人反悔,將電話門號辦理停話,造成使用上之困擾與不便。若非意圖以他人電話門號從事不法用途,並藉以逃避查緝,自無須使用他人電話門號之理。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經驗,均應知他人要求提供電話門號,係欲藉該電話門號隱匿其真實身分,被告係具社會經驗之成年人,衡情應對於該行動電話SIM卡之是否合法使用一節,當有合理之懷疑。是被告應可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他人使用將幫助他人實施犯罪,仍將之交付予邱玉崗,而邱玉崗確將上開行動電話門號輾轉交付予詐騙集團使用,顯預見縱詐騙集團以其行動電話門號向社會大眾詐欺財物,避免遭查獲,亦不違背其本意至明。
㈤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應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著有明文。被告單純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詐欺犯罪使用,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應僅得認定被告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財物之犯意而為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辛○○以一幫助詐欺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分別詐騙附表所示被害人癸○○等人之財物,係一行為觸犯數個相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科刑及執行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爰審酌被告之素行不佳,其擅自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供他人非法使用,使犯罪難以查緝,無異助長犯罪,行為殊屬不當,並考量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生之損害,及其犯後否認犯行、飾詞卸責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
1項、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蔡家瑜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戴國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集團成員│詐騙方式、被害人匯款之時間及金額(新臺幣)│證據││││與被害人聯絡││││││之門號│││├──┼───┼──────┼──────────────────────┼────────────┤│1│癸○○│00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於不明之網站聊天室刊登販售筆記型│1.癸○○於警詢時之指述。│││││電腦之虛偽訊息,使癸○○陷於錯誤而購買,並於│2.國泰世華銀行客戶交易明│││││98年10月7日上午9時55分許,按指示匯款24,999│細表。│││││元至 陳健德 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戶(帳│3.華南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客│││││號為000000000000號)內(陳健德涉嫌幫助詐欺取│戶基本資料表。│││││財罪嫌部分另案提起公訴)。│4.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2│戊○○│00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PS3主機之│1.戊○○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虛偽訊息,使戊○○陷於錯誤而下標,並於98年12│證述。│││││月3日上午10時許,匯款6,000元(起訴書誤載為│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6,100元)至 風凱祥 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樹林分行│3.華南商業銀行樹林分行客│││││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內(風凱祥涉幫│戶基本資料表。│││││助詐欺取財部分另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4.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5.即時通訊息資料。││││││6.拍賣網頁資料。│├──┼───┼──────┼──────────────────────┼────────────┤│3│丙○○│00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於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皮包之虛偽│1.丙○○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訊息,使丙○○陷於錯誤而下標,並於98年12月3│證述。│││││日上午11時許,轉帳8,100元至風凱祥申辦之華南│3.華南商業銀行樹林分行客│││││商業銀行樹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戶基本資料表。│││││)內(風凱祥涉幫助詐欺取財部分另案由臺灣板橋│4.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地方法院檢察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細表暨對帳單。││││││5.拍賣網頁資料。│├──┼───┼──────┼──────────────────────┼────────────┤│4│己○○│00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於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女用IPOD│1.己○○於警詢時之指述。│││││TOUCH(容量32G)之虛偽訊息,使己○○陷於錯誤│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而下標,並於98年12月3日上午11時40分許,轉帳│3.華南商業銀行樹林分行客│││││7,000元至風凱祥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樹林分行帳│戶基本資料表。│││││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內(風凱祥涉嫌幫│4.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助詐欺取財部分另案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細表暨對帳單。│││││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5.即時通訊息資料。│││││││├──┼───┼──────┼──────────────────────┼────────────┤│5│壬○○│00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於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SONY數位相│1.壬○○於警詢時之指述。│││││機之虛偽訊息,使壬○○陷於錯誤而下標,並於98│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年12月3日上午12時1分許,轉帳6,000元(起訴│表。│││││書誤載為6,100元)至風凱祥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3.華南商業銀行樹林分行客│││││樹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內(風│戶基本資料表。│││││凱祥涉幫助詐欺取財部分另案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4.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細表暨對帳單。││││││5.拍賣網頁資料。│├──┼───┼──────┼──────────────────────┼────────────┤│6│甲○○│00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於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牛仔包之虛│1.甲○○於警詢時之指述。│││││偽訊息,使甲○○陷於錯誤而下標,並於98年12月│3.華南商業銀行樹林分行客│││││3日下午1時40分許,轉帳19,000元至風凱祥申辦之│戶基本資料表。│││││華南商業銀行樹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4.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8號)內(風凱祥涉幫助詐欺取財部分另案由臺灣│細表暨對帳單。│││││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判刑)。│5.拍賣網頁資料。│├──┼───┼──────┼──────────────────────┼────────────┤│7│丁○○│00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日本旅遊機│1.丁○○於警詢時之指述。│││││票之虛偽訊息,使丁○○陷於錯誤而下標,並於│2.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98年12月4日12時6分許,轉帳2萬1500元至 林哲 │明細表。│││││毅申辦之第一商業銀行虎尾分行(帳號000-000000│3.第一商業銀行虎尾分行客│││││72706號)內( 林哲毅 涉嫌幫助詐欺取財部分另由│戶基本資料。│││││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4.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8│乙○○│0000000000│詐欺集團成員於奇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PSP主機之│1.乙○○於警詢及偵訊時之│││庚○○││虛偽訊息,使庚○○陷於錯誤而下標,並轉告其母│證述。│││││乙○○為其匯款,而於98年12月3日10時許,轉帳│2.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4000元至風凱祥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樹林分行帳戶│憑條。│││││(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內(風凱祥涉幫助詐│3.華南商業銀行樹林分行客│││││欺取財部分另案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戶基本資料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4.華南商業銀行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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