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58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正吉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本院100年度易緝字第5號),經本院羈押在案,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係家中獨子,母親年邁體弱多病,被告另有一未報戶口之女兒在家讓母親照顧,家中經濟狀況不佳,被告希能在發監執行前返家分擔家計及母親之辛勞,日後發監時必自動到案,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100年2月11日執行羈押。本案經審理後,本院認被告竊盜犯行明確,已於10
0年4月22日判處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被告雖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惟由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觀之,被告自83年起至今數年來曾先後因12個不同之案件被通緝到案,本案亦係經本院發布通緝後始得以將被告緝獲到案,是以被告習於逃亡之前案紀錄,足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考量國家刑罰權實現對於社會秩序維護之重要性,認本件仍有羈押必要,未能以具保取代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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