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原告 李瑞金
李瑞興 吳李春 李淑美 李淑雲 李瑞福 被告 郭建毅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100年度交訴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唐中興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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