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65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65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6569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本件聲請人就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之利息先後依年利率百分之18.25、百分之20重複計算,已超過週年百分之20之限制,其延滯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算,於法無據,應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為利息起算日,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林懷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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