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重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甲○○乙○○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戊○被告丁○○上列被告丁○○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王偉光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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