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6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八四號、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一號、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六四四號、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六四四號、九十五年度毒偵緝字第七0號、九十五年度毒偵緝字第七一號、九十五年度毒偵緝字第七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分別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安非他命,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甚明。經查:㈠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在嘉義縣○○鄉○○村○○○街○○號前,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三小包(送驗前毛重二十點三二公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保管字第九一三號);㈡於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五時二十分許,在嘉義縣○○鄉○○村○○○街○○號前,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小包(驗餘數量五點零二七公克,聲請書誤載為毛重五點零二七公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保管字第一一二號);㈢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許,在嘉義縣○○鄉○○村○○街○○號前,查獲被告甲○○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三十小包(驗餘數量十點六六六公克,聲請書誤載為毛重十點六六六公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保管字第一0六五號)。上揭被告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多次犯行,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六四四號、九十五年度毒偵緝字第七0號、毒偵緝字第七一號、毒偵緝字第七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於偵查卷內可稽。而被告於查獲時分別經警扣得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毒品,經送鑑定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其數量分別為:㈠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查扣之三包甲基安非他命(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八四號),驗前總毛重二十點三二公克(鑑定單位僅檢驗送驗三包中編號A之驗餘淨重為十點三七公克,未檢驗三包總淨重與總驗餘數量);㈡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查扣之二包甲基安非他命(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一號),送驗數量二包含袋總重五點0三六公克,驗餘數量二包含袋總重五點零二七公克: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查扣之三十包甲基安非他命(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六四四號),送驗數量三十包含袋總重十點六六七公克,驗餘數量三十包含袋總重十點六六六公克,有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刑鑑字第0九五00三三一一三號鑑定書(見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二九七號偵查卷第三十頁,未附於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八四號卷內,應係誤附)、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管檢字第0九五000八三七九號、管檢字第0九五000六四四六號鑑定書(分別見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一二一號偵查卷第十九頁、見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六四四號偵查卷第三五頁)可稽,均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李彩娥附表:
一、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三包(九十五年度保管字第九一三號),驗前總毛重二十點三二公克。
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二包(九十五年度保管字第一一二號),含袋總重五點0三六公克,驗餘數量含袋總重五點零二七公克。
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三十包(九十五年度保管字第一0六五號),含袋總重十點六六七公克,驗餘數量含袋總重十點六六六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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