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436號聲請人 何連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何阿如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何阿如係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共同繼承人,惟被繼承人於民國93年2月13日死亡,查其全體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上開土地迄今未辦理繼承登記,致聲請人對上開土地無法行使權利,聲請人本於利害關係人之資格,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何阿如之遺產管理人,以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影本等件為證。然查,關於被繼承人何阿如之遺產管理人,已經由訴外人 周銘嘉 聲請,經本院於93年11月16日以93年度財管字第63號民事裁定指定 何松霖 為被繼承人何阿如之遺產管理人,該案已於93年12月6日確定,此業經本院調卷查證屬實。是本件聲請人基於同一目的所為之聲請,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