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4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鄒易男具保人廖婉君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婉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廖婉君因受刑人鄒易男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6年刑保字第37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
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2萬元,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惟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又具保人經合法傳喚(107年度執字第8430號),亦未督促或帶同受刑人到庭,且受刑人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有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接受執行通知書暨送達證書3份、國庫存款收款書1份、執行傳票送達證書3紙、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拘票暨拘提結果報告書3份附卷可稽,且受刑人迄今仍逃匿未到案執行一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但育緗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