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70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薏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年度偵字第1413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沒字第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4135號被告陳薏婷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同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期滿,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等語。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均供承不諱,復有本院105年度聲搜字第2483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2月3日刑事陳報狀與所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網頁列印資料及鑑定證明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106年3月15日刑事陳報狀與所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網頁列印資料及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105年12月5日函與所附NIKE產品鑑定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網頁列印資料、查獲現場照片附卷可稽,堪以認定,依上開規定,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盈萩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考│├──┼─────────────┼───────────┤│1│仿冒CHANEL商標之圍兜13件│含警員購買之採證物1件│├──┼─────────────┼───────────┤│2│仿冒JORDAN商標之衣服8件││├──┼─────────────┼───────────┤│3│仿冒大眼蛙商標之護膝4套│1組內含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