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68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映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柒參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以員警於民國105年7月28日凌晨1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蝴蝶谷旅社335室,查獲被告陳映儒非法吸用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應予更正),其經觀察勒戒後,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5年度毒偵字第64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0.2757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2787公克,應予更正),驗畢餘重0.2733公克。經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應予更正)係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後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被告於10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毒聲字第12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106年5月8日入觀察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嗣於106年6月14日釋放出所,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64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並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憑。
扣案之透明結晶體1包,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淨重0.2757公克,驗餘淨重0.273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5年
8月15日草療鑑字第1050800284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透明結晶體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自係違禁物無疑。是本件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不得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法條,核屬適法,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廣于霙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