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2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廖月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貳仟肆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廖月眉於民國92年11月1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892,418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司法事務官108年度司促字第527號附表┌──┬─────┬─────┬───────┬──────┬───────┐│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月眉│自民國96年2月│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20│││33,575元││10日起│8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月1日起│││├──┼─────┼─────┼───────┼──────┼───────┤│002│新臺幣│廖月眉│自民國107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189,948元││月28日起│││├──┼─────┼─────┼───────┼──────┼───────┤│003│新臺幣│廖月眉│自民國107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112,026元││月28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