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36號聲請人即被告 蘇子乾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故買贓物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子乾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且限制住居在嘉義市○區○○○路○○○巷○○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就本案已深具悔悟,必會配合到庭,應已無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期能返家安頓母親及妻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之規定,懇請准許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因故買贓物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於一0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予以羈押禁見。
三、茲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核結果,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僅坦承收受本案贓物,否認有故買贓物犯嫌,因被告為全案贓車解體集團之領導者,其有無涉嫌故買贓物顯為全案核心,被告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惟本案準備程序時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均未聲請傳喚證人,則被告阻礙審判程序影響證據廉潔度之可能性已降低,若如給予被告具保,應已足以確保嗣後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因認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有理由,並審酌被告所涉犯罪情節、資力及違反到庭義務之可能性,認被告提出新臺幣五萬元具保金額,與遵守到庭義務係屬相當,故准予被告提出五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以及限制住居在其住所嘉義市○區○○○路○○○巷○○號。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郭瓊徽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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