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9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黃靖文被告林伸宏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靖文繳納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黃靖文因被告林伸宏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0年刑保字第1號)。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即被告林伸宏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黃靖文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被告保證書各1紙在卷可稽。嗣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53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執字第5425號指揮執行,惟經傳喚被告於民國101年11月6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及通知具保人應通知或帶同被告於上開時、日到案執行,被告並未依時到案,經同署檢察官囑警至被告住、居所拘提被告,亦因員警多次前往未遇被告而未能拘獲等情,分別有前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南地檢署送達證書2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1年11月26日南市警六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1年11月28日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及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