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消債更字第一八六號債務人 呂明隆 代理人 林文凱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茲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萍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昭伶附件:
提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參照)。
提出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
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並說明毀諾之時間。
提出債務人之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說明債務人全戶及受扶養人 呂承璧林燕鳳 是否領有社會
補助?如有,應說明其起迄時間、種類及其金額,並提出補助款匯入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其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提出日)。若未申請,或雖申請但資格不符,亦請說明未申請或資格不符之原因。
說明債務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有,請提出以債務人為
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說明其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其金額,暨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提出債務人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起迄今薪資單及薪資轉
帳存摺封面及其內頁影本,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領有年終、三節等獎金、紅利、津貼或補助及其金額。
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並說
明債務人是否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如有,請併說明領取之時間、金額及用途,並提出相關證明。
說明債務人現住房屋之坪數、所有權人、居住成員、居住
成員間如何分擔生活費用及房租,債務人何以未居住戶籍地而需賃屋而居?並提出繳納房租之證明、現住房屋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一百零一年全年度水、電、瓦斯、電信費繳費明細,及居住成員之收入證明。
提出相關單據或支出證明,詳列債務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
費用、家庭共同必要生活費用及受扶養人呂承璧、林燕鳳之扶養費明細,並說明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
提出受扶養人呂承璧、林燕鳳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九十九及一百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提出受扶養人呂承璧、林燕鳳之家族系統表、所有扶養義
務人之收入證明(如:薪資單或薪資帳戶存摺封面及其內頁影本),並說明呂承璧、林燕鳳目前有無工作(如有,應一併提出在職及收入證明)?扶養義務人間如何分擔呂承璧、林燕鳳之扶養費?實際分擔之扶養費各若干?若未分擔,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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