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小字第874號
原 告 江沛慈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瑞鴻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芝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