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476號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福
被告 吳端 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9時30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476號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福
被告 吳端 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9時30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