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476號

原告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福

被告 吳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9時30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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