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188號

原告 陳明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甯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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