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21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3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簡字第321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敏旻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96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公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意旨,並未主張本件被告犯行應論以累犯,或就構成累犯之事實、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參照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本院尚毋庸依職權調查並為相關之認定,僅於量刑部分審酌,合先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密集於民國108年間至今(112年間),多次犯性騷擾、公然猥褻、強制猥褻、乘機猥褻等罪,經本院判決確定,且亦甫因涉及強制猥褻案件,於110年9月8日執行完畢出監,有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36號判決書、112年度侵訴字第17號判決書、109年度侵訴字第30號判決書、108年度簡字第2328號判決書、108年度簡字第2180號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竟仍未思悔改,僅為滿足己身私慾,短期內又犯下罪質相同之本罪,缺乏尊重他人之觀念,所為亦妨害社會善良風俗,實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就本案犯行供承不諱,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警詢時所陳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謝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9627號被告乙○○男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鎮○000○0號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112年6月23日上午11時1分許,搭乘臺南市藍幹線車牌號碼000-00號公車時,竟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在該公車行經臺南市永康區中華路與中央路口時,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情況下,自行脫褲將生殖器露出後以手撫摸,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行為。嗣因同車乘客吳○連(民國00年00月生)發現後告知司機 詹佑謙 ,詹佑謙乃即報警到場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認不諱,並經證人吳○連於警詢證述明確,復有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在卷可稽,被告之自白經核與事實相符,是渠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檢察官胡晟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李俊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