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1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05月08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01項第0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書記官賴成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