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八二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零捌拾肆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五九號和解成立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二分之一。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郭千黛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林文斌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F0~T40計算書:
┌─────────┬──────────┐│一審裁判費│五萬九千七百六十元│├─────────┼──────────┤│一審郵費│三百零六元│├─────────┼──────────┤│本件程序費│一百零二元│├─────────┼──────────┤│合計│六萬零一百六十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