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鄭文勝
被 告 許融響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簡字第2565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12月24日上午9時3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30
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育秀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肆萬肆仟捌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10月26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
並領用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依約定被告得持
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所生應付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
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方式繳付最低金額,並以年息20%計
算循環信用利息。惟被告嗣後未依約履行繳款,截至102年
7月21日止,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清償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客戶帳務查
詢、歸戶債權明細查詢及本金利息簡易計算表等件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
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黃園芳
法官郭育秀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
合計1,32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