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13歲民
丙○○甲○○被告 劉韋良 原名 劉植灝
號上列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98年度交易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韋良被訴過失致人於死(98年度易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博
法官陳月雯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