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29號聲請人被告 官守鴻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返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官守鴻前因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扣押電腦1台、HTC手機2台、隨身碟1台及隨身硬碟1台在案,但該扣押物屬於聲請人所有,因此該物並無扣押之必要,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規定,聲請准予發還聲請人等語。
二、經查,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0日判決後,被告已於同年12月13日提起上訴,有該上訴狀在卷可按,而上開扣押物是否無扣押之必要,有待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於審理本案時一併審酌,目前仍有扣押之必要,被告聲請返還上開扣押物,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刑事第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湯國杰法官許乃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4月15日
書記官